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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執行完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96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被告於114年5月18日,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因其施用時間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故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2967號案件簽結。而本件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2顆(合計毛重11公克),經送檢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96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967號),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屬前案不起訴效力所及,而以行政簽結處理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行政簽呈在卷可查。又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967號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菸彈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相關資料 電子菸菸彈2個 ⑴驗前實秤毛重:12.41公克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見毒偵字卷第39至47、18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0097)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