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尚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15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捲貳拾陸支(毛重壹佰貳拾玖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尚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5年度偵字第11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菸捲26支,經送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本案運輸毒品犯行,與前案判決確定之運輸毒品犯行,屬同一行為,核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以115年度偵字第11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菸捲26支(毛重129.9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