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瑋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瑋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9
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6只及罐子1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乾燥植物 1包 驗前毛重0.45公克,驗前淨重0.197公克,因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淨重0.177公克,驗餘毛重0.43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編號:A8544】,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卷第135至137頁) 2 白色結晶 5包 驗前總毛重5.5公克,驗前總淨重4.73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5.49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編號:A8544】,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卷第135至137頁) 3 透明液體 1瓶 驗前毛重9.18公克,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編號:A8544】,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卷第135至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