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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孝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各檢出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扣案物」欄所示成分,此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檢驗資料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為同條項第1款所定第一級毒品(於被告行為後經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件:115年度聲沒字第683號聲請書。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