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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垂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垂義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均係違禁物,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係於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邱垂義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3至59、83、305至307頁、313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及美托咪酯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菸彈外殼9個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 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011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13頁): 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2.71公克(驗餘淨重12.68公克,空包裝總重1.40公克),純度61.27%,純質淨重7.79公克。 2 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下稱尖端生技毒品報告,見毒偵卷第305頁至307頁): 委驗編號:DJ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包取1檢驗 驗前毛重:6公克 鑑驗取用:0.001公克 驗餘毛重:5.999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依託咪酯菸彈8顆(含外殼8個) 尖端生技毒品報告: 委驗編號:DJ000-0000-0 電子菸菸彈共8個取1檢驗 結果:取微量分析,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4 菸彈1粒(含外殼1個) 尖端生技毒品報告: 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0 結果:取微量分析,檢出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5 吸食器1組 尖端生技毒品報告: 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0 結果: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