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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46039070號鑑定書及所附槍枝照片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附件:115年度聲沒字第790號聲請書。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