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鴻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48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扁鑽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鴻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扁鑽1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扁鑽1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1140095647號函(見偵卷第105至106頁)可參,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收扁鑽1支,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