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1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09、310、3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吉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09、310、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09、310、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詳如附表備註欄),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與殘留之各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依托咪酯菸彈 3顆 1.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35)(毒偵字第4935號卷第173頁)。 3.重量數據: 驗前總毛重:5.69公克、12.2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035)(毒偵字第4935號卷第173頁)。 3.重量數據: 驗前毛重:1.03公克 淨重:0.771公克 驗餘總毛重:1.025公克 3 依托咪酯菸彈 2顆 1.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454)(毒偵字第5456號卷第119頁)。 3.重量數據: 驗前總毛重:10.21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4450)(毒偵字第944號卷第103頁)。 3.重量數據: 驗前毛重:0.39公克 淨重:0.086公克 驗餘總毛重:0.38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