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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4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為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為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315號判決確定。扣案之毒品咖啡包4包,經檢驗為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驗餘總淨重41.16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物證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為憑,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咖啡包4包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驗前總淨重約:41.167公克 純度:5.8% 總純質淨重:2.38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4815、B4815Q)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