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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永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枝(管制編號:北市鑑○○○○○○○○○○)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是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若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即不得持有,當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訛。經查,扣案之槍枝1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經送鑑定,審認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1月4日函附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稱之模擬槍,核屬違禁物無訛,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模擬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