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5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彥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摻有美拖咪酯、異丙帕酯煙彈1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彥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458號為緩起訴處分(民國114年1月7日確定),嗣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可稽。
㈡、為警查扣煙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摻有第一級毒品美拖咪酯、異丙帕酯成分(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參(113年度毒偵字第4458號卷第10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