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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6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君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君儀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鑑定書、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則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成分,有鑑定書、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既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鑑定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數量 毛重/純質淨重 1 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43包 共計137.47公克/13.91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0.31公克/0.0471公克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梅錠 1包 1.69公克/0.52公克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 1包 41.05公克/無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