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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榮祿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6984號、第27010號、第27036號、第2706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參拾伍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蘇榮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984號、第27010號、第27036號、第27062號偵查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之手指虎35個,經送鑑驗,結果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20142844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見偵26984卷第33至34頁),足認上開手指虎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手指虎35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