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婷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婷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4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而異丙帕酯係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再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準此,異丙帕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陳婷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4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均含有第
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130148673號化學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254號卷第41頁及背面),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是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扣案
物,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內容物 鑑定結果 1 毒品煙彈1個 毛重:5.253公克 取樣1微升,進行萃取分析,檢出含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2 毒品煙彈1個 毛重:4.235公克 潤洗後進行萃取分析,檢出含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