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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敬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敬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2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及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