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峻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參粒(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驗前毛重共計拾肆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峻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桃簡字第749號判決確定,而該案查扣之菸彈3粒經送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菸彈3粒(驗前毛重共計14.95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此有該公司報告編號A6705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異丙帕酯於本案查獲後業經公告改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