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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3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芓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69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劉芓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伊所有,為王增貴所有等語(見毒偵卷第29頁、第182頁),而證人王增貴於警詢時亦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伊所有等語(見毒偵卷第65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程序所指被告所有,而係王增貴所有之物,惟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縱非被告所有,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菸彈 1顆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7日B068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195頁)。 2 透明液體(藍瓶) 1瓶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7日B068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195頁)。 3 透明液體(粉蓋) 1瓶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