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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韋旭昆

生前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46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43、444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韋旭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43、444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含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

3、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43、444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物品,經送驗後分別含有

第一級毒品成分與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份附卷可稽,堪認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殼,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另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分裝袋1只,經初步鑑驗呈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佐(見108毒偵2475卷第22頁),而該殘渣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一併視為毒品而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就此部分雖聲請宣告沒收,惟該分裝袋既因沾附第一級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

品之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收該物品,尚屬有據。是本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案號 1 注射針筒1支 注射針筒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見107毒偵477卷第36頁)。 115年度撤緩毒偵緝68號 2 海洛因3包 送驗粉末檢品3包,合計淨重12.9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7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8150號鑑定書(見107偵23452卷第11頁)。 115年度撤緩毒偵緝67號 3 注射針筒1支 4 海洛因6包 1.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合計淨重1.83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送驗碎塊狀檢品2包,合計淨重1.09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1870號鑑定書(見110毒偵923卷第143頁)。 115年度毒偵緝444號 5 甲基安非他命6包 1.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毛重1.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2.07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189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6.904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毒偵923卷第153至155頁)。 6 分裝袋1只 呈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 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108毒偵2475卷第22頁)。 115年度毒偵緝443號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