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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景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景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0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張景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0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之鑑定報告存卷可參,是該等扣案物既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已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

物,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內容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吸管3支 共3支取1檢驗,以甲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92號卷第9頁) 2 針筒5支 驗前總毛重:11.6563公克 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51頁) 3 含殘渣之吸管1根 驗前毛重:0.3035公克 以乙醇溶液沖洗含殘渣之吸管,以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