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士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前淨重合計壹點伍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士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合計淨重1.571公克,因鑑定共計取用
0.027公克),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140177037號化學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