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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瑜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瑜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83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經通知採驗尿液,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34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另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案件續行偵查,因被告另案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5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因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案件之犯行時間點在113年度毒偵字第6051號緩起訴處分作成之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將遂將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案件簽結,併入113年度毒偵字第6051號案件內,並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而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撤銷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撤緩字第53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毒偵字第6051號緩起訴處分書、114年1月22日簽、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表: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約0.7346公克)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