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鳳春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995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被告張鳳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再以114年度毒聲字第796號裁定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5年6月8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接續另案執行),嗣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48號、第149號、第150號、第151號、第152號、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容器,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次就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112年度毒偵字第6033號卷【下稱毒偵6033號卷】第21頁反面、第119頁反面、第187頁反面,114年度毒偵字第3876號卷【下稱毒偵3876號卷】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第137頁反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卷第19頁、第149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白色粉末 1包 (毛重0.30公克、淨重0.105公克、取樣0.006公克 、驗餘淨重0.099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7067號卷【下稱毒偵7067號卷】第145頁)。 2 香菸 1支 (毛重0.55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7067號卷第147頁)。 3 米白色粉末 1包 (毛重0.1704公克、淨重0.0045公克、取樣0.0012公克 、驗餘淨重0.0033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6033號卷第153頁)。 4 注射針筒 1支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3876號卷第201頁)。 5 白色粉末 1包 (淨重0.1332公克 、驗餘淨重0.1166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14號鑑驗書(114年度毒偵字第813號卷第63頁)。 6 針筒 1支 - - 7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 - 8 削尖吸管 1支 - - 9 針筒 1支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995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