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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津瑋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正丙帕酯係於民國114年5月16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煙彈3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電子煙煙彈 3個 電子菸菸彈3個,檢出依托咪酯、正丙帕酯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1330】,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卷第54至55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