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景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57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景峰前因違反商標法,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5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設有明文,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57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附表所示之證明標章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此有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鑑定結果(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4年1月6日北竹儀(4)字第1140000018號傳真電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參(偵卷第17至19、85至87頁),屬於侵害證明標章權之物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附表:
仿冒物品名稱 數量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 證明標章名稱 證明標章權人 寵物凍乾雞肉粒 26包 000-00000000 MMMZ0000000000 SNQ國家品質標章 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