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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珮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92號、111年度偵字第40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菸油伍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詳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李珮瑜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8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油5條為被告所有供其過失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扣押物品照片等(見偵卷第25至31、47頁)附卷為憑,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