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嘉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AirPods Pro耳機貳拾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彬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5年度偵字第1201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惟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AirPods Pro耳機商品20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20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AirPods Pro耳機商品20個,係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美商蘋果公司指定之資深鑑定人員張源倫出具之鑑定報告、張源倫之鑑定能力證明書暨中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扣案物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AirPods Pro耳機商品20個,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堯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柏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