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冠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及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6件 2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包包1件 3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絲巾4件 4 仿冒GOYARD商標包包2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