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鴻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鴻杰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維新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證明、鑑視結果、鑑定能力證明書等證在卷可佐,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翊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三宅一生」商標之手提包 58件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