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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新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新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胡新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Supreme商標註冊資料、扣案商品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玩具槍 1件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 2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玩具紙幣 100張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