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ONKHAYAN SANIT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0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ONKHAYAN SANIT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設有明文,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視證明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名稱 數 量 依 據 卷證出處 1 仿冒BAOBAO商標包包 1個 鑑視證明 偵卷第85至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