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嘉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69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6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商標權人辨識結果,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6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商標權人辨識結果,均確屬仿冒品,侵害瑞士商紅牛公司之商標權等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私運夾藏未申報單、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認定通知書及附件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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