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妤婕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由家屬代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BIODERMA」商標化妝水壹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妤婕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查無實際犯罪人,該案扣案之仿冒「BIODERMA」商標化妝水1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現因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BIODERMA」商標化妝水1瓶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