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欣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欣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又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設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在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為被告自動繳交之本案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5、138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貼紙 272個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 65個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便條紙 14個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著色本 12個 5 仿冒「Hello Kitty」貼紙 134個 6 仿冒「Hello Kitty」便條紙 23個 7 仿冒「gudetama(淡黃哥)」貼紙 12個 8 現金 新臺幣2,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