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禹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0號、第4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禹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0號、第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38條第1項,應予補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
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0號、第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R113-166)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C7188。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88公克。 淨 重:3.578公克。 使用量:0.042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3.536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3.838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二 電子菸菸彈 1個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GD114-059)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D1744。 電子菸菸彈共1個取1檢驗。 驗前總實秤毛重:7.66公克。 取微量分析 檢出Etomidat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