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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玉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玉華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品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49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此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adidas之文字及圖樣之商品,有告訴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查(偵卷第39至4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於法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件 00000000 (000/10/3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