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丁源
何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偵字第34559號、114年度聲沒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丁源、何俊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55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3455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情,此有如附表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附表: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BURBERRY衣服) 1件 ①113年保字第4986號 ②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函及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