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靜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靜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扣案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表: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圖案(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提包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