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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圓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圓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4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234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證據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乃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 註冊商標圖片 商標權人公司名稱 扣得商品名稱 扣案仿冒品數量 1 00000000 (原聯合商標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哆啦A夢烤畫圖 9件 2 0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0000000,應予更正)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蠟筆小新烤畫圖 6件 3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HELLO KITTY烤畫圖 37件 4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MY MELODY烤畫圖 3件 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Little Twin Stars烤畫圖 2件 6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KEROKEROKEROPPI烤畫圖 25件 7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BAD BADTZ-MARU烤畫圖 9件 8 0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00000000,應予更正)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櫻桃小丸子圖形烤畫圖 36件 9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PIKACHU烤畫圖 21件 1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PIKACHU烤畫圖 11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KAMEX烤畫圖 12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LIZARDON烤畫圖 13 00000000 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 仿冒Peppa Pig烤畫圖 30件 總計 178件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