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榮祿
林華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商標之「AirPods Pro」耳機肆拾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榮祿、林華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仿冒「AirPods Pro」耳機48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AirPods Pro」耳機48件經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Data Express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是皆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