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欒復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59號、115年度偵字第10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欒復正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順天堂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天堂公司)鑑定後,確認該等物品非順天堂公司生產之產品,此有順天堂公司之回函可佐,足徵,附表所示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淫羊藿 50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