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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郁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AirPods藍芽無線耳機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AirPods藍芽無線耳機1組,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之AirPods藍芽無線耳機1組,經送鑑驗結果,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論衡法律事務所驗證報告在卷可佐,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