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錠邦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扣案物欄原記載「壯陽藥10盒(4錠盒)」 附表扣案物欄應更正為「壯陽藥110盒(4錠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