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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彥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005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暖暖貼伍萬零肆佰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彥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被告前開案件扣案之暖暖貼5萬0,400片確係侵害日商愛麗思歐雅瑪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仿冒品,有扣案商品之照片、商標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5頁、第51至53頁),揆諸前開規定,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