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玉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HDMI商標字樣機上盒120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HDMI機上盒120台,經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為憑,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皆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