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孝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吸食器(含破碎玻璃球)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孝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含破碎玻璃球)1組,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含破碎玻璃球)1組,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
ull Scan)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