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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係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雨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依托咪酯(扣案物品目錄表所載名稱)1罐(毛重20.2公克) ⒈透明液體共1罐取1檢驗。 ⒉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1.72公克。 ⒊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⒋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報告編號為A5402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對照表。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