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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星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Levitra 20mg」壯陽藥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仿冒「Levitra 20mg」壯陽藥3盒,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聲請書所載證據資料附卷可查,依前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