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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怡樂

莊嘉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樂、莊嘉豪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犯罪所生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怡樂、莊嘉豪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

度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硬碟中,經鑑定結果,確

存有侵害告訴人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軒公司)著作財產權之檔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則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79至385頁)、南一公司提出之扣案侵權物品清冊、擷取NAS硬碟內容照片、扣案紙本證物與南一版正版品對照表、南一公司正本商品、113年5月29日出具之辨識證明書(見偵卷第229至257頁)、翰林公司提出之扣案侵權品清冊、擷取扣案盜版侵權品畫面、擷取扣案電腦NAS電磁紀錄、扣案盜版侵權品與翰林版正版品比對表、113年5月21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269至327頁)、康軒公司提出之扣案侵權品清冊、擷取查扣NAS硬碟電磁紀錄、擷取扣案盜版紙本試卷內容、侵權試卷與康軒公司正版產品之比較、113年7月1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353至369頁)在卷可憑,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硬碟屬供被告李怡樂、莊嘉豪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則均屬犯罪所生之物,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1 行動硬碟(內含NAS內試卷電子檔等電磁紀錄)1個 2 盜版測驗卷影本4套 3 盜版考題本4箱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