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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勝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勝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扣案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圖案之物品名稱 數量 1 LV SPEEDY 35 1 2 LV SPEEDY BANDOULIERE 1 3 LV SPEEDY BANDOULIERE 1 4 LV SPEEDY BANDOULIERE 1 5 LV SPEEDY BANDOULIERE 1 6 LV 棋盤格 手提包 1 7 LV 老花 手提包 1 8 LV 老花 斜背包 1 9 LV SPEEDY 30特別款 含鎖頭 1 10 LV 老花 方形斜背包 1 11 LV 老花 方形斜背包 1 12 LV 老花 方形斜背包 1 13 LV 老花 後背包 1 14 LV 棋盤格 WOC 1 15 LV 白 老花 迷你後背包 1 16 LV 粉紅 老花 皮夾 1 17 LV 藍長夾 1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