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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伊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運動鞋貳拾雙、休閒鞋貳拾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伊辰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1855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扣案之「NIKE」商標運動鞋、休閒鞋各20雙,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辨識意見書、財務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仿冒商品照片在卷可佐,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魏伊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2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5185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NIKE」運動鞋、休閒鞋各20雙,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辨識意見書、財務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6-06-24